群体住所和公平住房法案 (FHA)

Fact Sheet
Updated: 2 years ago
Fair Housing

公平住房法案

1968 年的民权法案,更为大家所熟知的名称是 公平住房法案 (FHA),旨在保护 人们,避免在住房条件下受到不同对待。

1989 年通 过了一项修正案,扩大了原有立法的范围。

(42 U.S.C. § 3601 等。另请参见犹他州法典 § 57-21-1 上的犹他 州公平住房法案等。联邦保护的类别是种族、肤色、性别、民族 血统、家庭地位、宗教和 残障。犹他州法律也禁止基于性取向、性别认同和收入来源的歧 视。)

FHA 禁止事项:

  • 基于种族、肤色、宗教、性别、国籍、家庭地位 和残障的住房歧视。
  • 政府实体做出歧视残疾人的分区或土地使用决 定。

群体住所

尽管联邦住房管理局没有对“群体住所”一词作出明确 定义, 但它通常是指由社区中不相关的残障人士居住的结构 化住房计划。大多数集体住所都受到国家法规和许可 证规定的约束。

邻避主义 (NIMBY)

当地对残疾人社区住房的反对有时被称为“NIMBY 主 义”,意思是“不要在我家后院”。这反映了一种态度, 即社区成员不希望有群体住所位于他们的社区。

NIMBY 的态度是许多残障人士住房的主要障碍。 根据 FHA,政府实体制定的政策或决定对残障人士群 体和非残障人士群体区别对待属于违法。根据居住 或将居住在群体住所的人的残障类型,拒绝集体住 宅的土地使用许可证也属违法。这种保护也适用于 契约。

合理的调整

FHA 要求政府实体在土地使用和分区政策/程序中提 供合理的便利,前提是这些便利对于残障人士有平等 的机会使用和享受住房是必要的。因此,即使分区条 例对集体住所施加的限制与对其他无关人群施加的限 制相同, 政府实体可能也必须向残障人士群体住所提供合理的调 整。

并非所有调整都会被视为合理。“合理性”要根据具 体情况来确定。但是,如果所要求的调整对政府实 体造成不适当的财政或行政负担,或者如果调整对 土地使用和分区计划造成根本性改变, 则可能会被视为不合理。这些情况很少得到支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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